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2017-03-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6栋8层0室(06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菊兰,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菊兰没有注册“汉培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汉培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6栋8层0室(06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与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