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2-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丽君,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臣敏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丽君与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君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51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工商、房产、税务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1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江
审判员 张建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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