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庞学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唐叶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鄂01民终2980号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文新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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