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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2016-1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玉泉慧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已于2016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奇乐”第12350212号第12类踏板车(机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酷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英秀,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院在执行李英秀与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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