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5734号
裁判日期:2016-11-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玉泉慧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已于2016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奇乐”第12350212号第12类踏板车(机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酷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邵紫红,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邵紫红与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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