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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3003号

裁判日期:2016-12-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网上销售:服装、箱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没有注册“淘帮吧”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帮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罗才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

申请执行人罗才项与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申请人罗才项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840元、执行费人民币468元,合计人民币383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淘宝及证券等相应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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