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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浙杭执民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2015-12-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网上销售:服装、箱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没有注册“淘帮吧”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帮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聂亚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知)裁字第000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聂亚鹏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801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娄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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