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2017-03-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酷玩猴品牌有限公司实为广州酷睿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深坡头5号商业楼1113房,而非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江北一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新华,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头饰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婴儿用品批发;水晶首饰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人造首饰、饰品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玩猴”第12833712号第25类婴儿全套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意大利雷曼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酷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新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酷睿服饰有限公司和“酷玩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州酷睿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胡新华。
原告朱娟与被告广州酷睿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起诉状并于2017年1月3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娟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莹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冬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