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2016-1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16栋办公楼1-4层(8),法定代表人:苏彪,股东:沈帮望、苏彪,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迪迈”第18466158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10月2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迪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16栋办公楼1-4层(8)。
法定代表人苏彪。
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云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