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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2015-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胜利,经营范围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9日);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分批包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翻译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82038号第35类职业介绍所服务商标为“中人联”而非“中国人联”,且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闫苏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阳光一百B座2101室。
  负责人郝庆生。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公司地址:内黄县繁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
  负责人杨顺林,职务经理。

原告闫苏醒与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苏醒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苏醒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苏醒撤回对被告烟台亚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申学风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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