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2016-1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红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张金红承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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