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2017-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京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京锐与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京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京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京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李京锐负担。
审判员 郭昌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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