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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6436号

裁判日期:2016-12-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203,法定代表人:田业根,股东:田业根、徐海洲,已于2016年10月1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至惠商盟”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至惠商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琪,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李红才,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昌峰,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田业根。

原告黄琪、李红才与被告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黄琪、李红才与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HSM2015-(05)-(18)-(530)的《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黄琪、李红才技术服务费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3元,由黄琪、李红才负担13元,由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900元,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琪、李红才支付。后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016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黄琪、李红才于2016年8月17日以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900元,本案执行费为5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锐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11月30日,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6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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