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2016-05-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贵居”第13803029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辉,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小球,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李辉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