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2016-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章丘市香港街二期1号楼525室,而非济南章丘香港街财富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酒店管理及信息的咨询;餐饮服务技术的咨询;食品机械、炊具机械、餐具、陶瓷制品、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冠味至尊”第1355898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济南冠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且截止2015年11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和“冠味至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军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凤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