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86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2016-06-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趣果时间”第17926879号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趣果时间”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海红,女,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磊(系原告之配偶)。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海红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红于201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海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对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
审 判 长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