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6941号
裁判日期:2016-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乌煎道”第22176736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2月18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乌煎道”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伟,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上诉人肖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曹 薇
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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