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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4911号

裁判日期:2016-10-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建飞,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家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原告:罗军芳,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民,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13-814。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

原告罗军芳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军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军芳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军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军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献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莎莎
书记员    杨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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