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6执1304号
裁判日期:2016-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卓锐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股东:朱雷、汪东舟,经营范围为:文娱用品、家具、电动车、自行车研发、生产、销售,童车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雀神世家”第15684353号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2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和“雀神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卓锐精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3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帐户上无存款。事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