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9138号
裁判日期:2016-12-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元邦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地铁口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21楼2105J,法定代表人:邱东琴,股东:周建斌、邱东琴,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6541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众创易购”而非“搜富国际”,且截止2015年8月1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搜富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付海艳,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鹏,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超,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园岭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6726-0。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付海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付海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缴纳合同尾款11800元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存在隐瞒事实、虚假宣传行为;2.被上诉人涉嫌欺诈,已有多位加盟者起诉至法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上诉人享有合同撤销权;3.被上诉人因上门投诉的人太多,已搬离原住所,并变更工商登记住所,但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查,上诉人并未搬迁至变更后的住所,已下落不明,被列为经营异常企业。
上诉人付海艳二审提交了如下证据: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证明被上诉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运营,上述决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2.合同标的中的商城网站截图三张,证明合同标的中的商城网站已停止运营;3.(2016)粤0307民初第500、508号民事判决,证明受被上诉人欺诈的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4.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截图,证明被上诉人因涉嫌欺诈被众多受害者起诉。
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4月1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将被上诉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上诉人未提交反证否认上述事实,故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118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付海艳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47.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5元由上诉人付海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溯
审 判 员 陈 洋
审 判 员 唐林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兼书记员 胡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