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7870号
裁判日期:2016-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新创国际”第1343421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天文,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文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由原告赵天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思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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