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2017-0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包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岚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包旭、被告包世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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