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369号
裁判日期:2016-11-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世纪坊8幢4号396室,而非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松,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电子产品;服务:图文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松没有注册“潮方”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潮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许敏玉
被执行人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22088-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民初003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潮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94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王飞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6号之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3号之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4号之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5号之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1号之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672号之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369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8民初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