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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0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2016-10-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没有注册“东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东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滕玖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滕玖来与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玖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被告东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玖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皇公司退还保证金4万元并支付装修费补贴8000元、房租金补贴8000元、运输费补贴8000元、宣传费补贴3000元,合计67000元;2、东皇公司支付违约金20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其与东皇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其在贵州省铜仁地区销售东皇电动车,其需向东皇公司支付品牌保证金5万元,同时获赠3万元产品。合同约定保证金返还方式是:滕玖来每进货100辆,返还1万元,返还为止。同时约定滕玖来进货100辆,东皇公司一次性补贴装修费8000元、房租费8000元、运输费8000元和宣传费3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滕玖来向东皇公司进货一百余辆电动车,但东皇公司仅返还保证金1万元,至今未支付上述四项补贴27000元。此外,案涉合同现已到期终止,东皇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4万元。其向东皇公司催讨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皇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及条件,现滕玖来要求东皇公司在合同终止后返还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东皇公司不应返还保证金;2、东皇公司不应向滕玖来支付四项补贴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滕玖来进货满500辆,东皇公司将5万元保证金返还完毕的情况下,东皇公司才应向滕玖来支付案涉四项补贴费用;3、滕玖来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东皇公司与滕玖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合同总则。1-1、“东皇”标识归东皇公司所有,未经东皇公司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使用;1-2、滕玖来看好“东皇”电动车的市场发展前景,认可东皇公司的系列产品品质及管理体系,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实施经营;1-3、双方都是独立自主的合法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各自独立承担其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第二条:经营范围。2-1、东皇公司同意滕玖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代理经营“东皇”电动车,未经东皇公司书面授权同意,滕玖来不得超出代理区域跨区经营;第四条:品牌保证金。滕玖来向东皇公司一次性支付品牌保证金5万元,同时首批获赠3万元产品,同时获得签约区域的独家代理经营权并享有后续产品按出厂价格的结算权;第五条:品牌保证金返还及补贴。5-1、保证金返还:滕玖来进货100辆,按合作政策指定标准和合作级别予以返还1万元,返完为止(注:滕玖来首批获赠车辆不纳入累积数量计算);5-2、装修费补贴:滕玖来进货100辆一次性补贴装修费8000元;5-3、房租费补贴:滕玖来进货100辆一次性补贴房租费8000元;5-4、运输费补贴:滕玖来进货100辆一次性补贴运输费8000元;5-5、宣传费补贴:滕玖来进货100辆一次性补贴宣传费3000元;第六条:东皇公司权利和义务。6-1、东皇公司应向滕玖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6-2、东皇公司保证为滕玖来提供销售计划中充足的电动车货源;6-3、东皇公司拥有“东皇”电动车的相关知识产权。滕玖来保证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东皇公司的名誉和形象;6-4、东皇公司有权对滕玖来销售渠道进行监控,有权盘点滕玖来库存;6-5、东皇公司提供全国统一的广告宣传,滕玖来市场如需超出东皇公司计划的促销活动,在得到东皇公司的许可,另行协议确定后方可实施,费用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6-6、东皇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制定某个时期的促销让利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滕玖来应当予以配合执行;6-7、东皇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品牌发展战略,要求滕玖来调整经营风格和方向,滕玖来应当予以配合执行;第七条:滕玖来权利和义务。7-1、滕玖来拥有“东皇”电动车在本区域内的经销权,以区域代理商的冠名进行宣传;7-2、滕玖来未经东皇公司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他市场窜货,如有发生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滕玖来负责,如经核实东皇公司将对滕玖来处以窜货数量500元/辆的处罚;7-3、滕玖来拥有优先经销东皇公司新产品的权利,滕玖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迅速组织销售队伍,以统一的“东皇”品牌标识完成终端分销工作;7-6、滕玖来属于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收益归滕玖来所有、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滕玖来自行承担;7-7、滕玖来必须完成本区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东皇公司也有义务协助滕玖来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滕玖来不按本合同从事售后服务工作,致使消费者投诉的、经东皇公司核实,所有损失由滕玖来自行承担;第八条:订货、换货交验及运输。8-1、订货:合同生效后滕玖来应迅速落实订货计划,并将货款汇至东皇公司指定的账号,款到10个工作日内发货;8-2、东皇公司发往滕玖来的货品,由滕玖来承担全部运输费用。鉴于滕玖来货物多数为委托东皇公司托运,多数无法办理双方交接手续(即货物的交验地为东皇公司所在地),一旦滕玖来对东皇公司的行为表示异议,滕玖来应接受本合同8-2、8-3条款;8-3、滕玖来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破损或残次不全,应在24小时内提取证据提供给东皇公司并协助东皇公司以便迅速处理;8-4、滕玖来对货品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应在自滕玖来提货日起2日内向东皇公司送达书面异议材料,否则视滕玖来完全认可和接受;8-5、滕玖来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滕玖来承担;8-6、因产品质量导致调换货费用由东皇公司承担;第九条:合同效力及若干。9-1、如遇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或国家及地方政策影响本合同的执行,须在24小时内告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对方提交无法履行的材料,东皇公司按原价收回产品,双方互不追究和承担责任;9-3、违约责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金额,另加30%作为违约金;9-5、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合作期内滕玖来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前2个月可优先申请续签,逾期则视为滕玖来自动放弃续签。上述合同签订后,滕玖来向东皇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审理中,滕玖来陈述,其签订上述合同后即向东皇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并收取了东皇公司赠送的电动车26辆。此外,其另向东皇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购买102辆电动车。因其从东皇公司进货超过100辆,东皇公司返还了部分保证金1万元,但东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补贴8000元、房租金补贴8000元、运输费补贴8000元及宣传费补贴3000元。此后,其未再向东皇公司购买电动车,东皇公司亦未支付其他款项,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已于2016年3月22日到期终止。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出库单、物流托运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滕玖来与东皇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滕玖来在与东皇公司签订合同后向东皇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并收到东皇公司赠送的电动车26辆,滕玖来另向东皇公司购买电动车102辆并收到东皇公司返还的保证金1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滕玖来与东皇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涉及“东皇”品牌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地区的销售事宜,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其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涉案合同明确,滕玖来、东皇公司都是独立自主的合法经营者,滕玖来属于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收益归滕玖来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滕玖来自行承担。据此,本院亦认为,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亦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再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涉案合同文本抬头为产品销售合同。综观涉案合同,双方约定:滕玖来向东皇公司支付品牌保证金后取得在特定区域内销售东皇电动车及以出厂价格向东皇公司进货的资格;滕玖来向东皇公司进货需支付运输费用;提货负有检验义务,如超过异议期对货物货品品种、质量、数量等异议,责任均由滕玖来自负;滕玖来完成其在合同约定区域向对外销售东皇电动车的售后服务工作。综合以上几点,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滕玖来主张的装修费补贴8000元、房租金补贴8000元、运输费补贴8000元及宣传费补贴3000元,因案涉合同5-2至5-5条约定滕玖来向东皇公司进货100辆,东皇公司一次性补贴装修费8000元、房租费8000元、运输费8000元及宣传费3000元,现滕玖来已向东皇公司购买电动车102辆,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东皇公司应按约向滕玖来支付上述四项补贴费用,逾期不付,已构成违约,东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滕玖来现要求东皇公司支付装修费补贴8000元、房租费补贴8000元、运输费补贴8000元及宣传费补贴3000元,共计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现滕玖来按照诉讼请求金额67000元的30%主张违约金20100元,该金额明显过高,本院酌情降低未8100元,滕玖来主张的该部分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滕玖来主张的其余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滕玖来向东皇公司交纳保证金的对价是:1、滕玖来取得在特定区域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销售东皇电动车的资格;2、获赠一定数量的电动车或产品,本案中东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滕玖来赠送了价值3万元的电动车产品;3、除获赠产品之外以出厂价格从东皇公司购买东皇电动车;4、当滕玖来从东皇公司进货满一定数量时,东皇公司返还部分保证金并给予补贴和奖励即规模销售的返利。本案中,东皇公司已向滕玖来返还部分保证金1万元。因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东皇公司应向滕玖来剩余保证金,现滕玖来在合同终止后要求东皇公司退还保证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滕玖来支付装修费补贴8000元、房租费补贴8000元、运输费补贴8000元、宣传费补贴3000元及违约金8100元,共计35100元;
  二、驳回滕玖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滕玖来负担590元,由东皇公司负担399元(滕玖来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399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东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晖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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