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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729号

裁判日期:2016-11-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忠堂,股东:周伦强、董忠堂,已于2017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华域商城”第12502079号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华域商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邬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董忠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邬小平与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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