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2016-09-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07,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苗芸、赵延琳,经营范围为: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福祺道”第14995513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济南冠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苗芸、赵延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福祺道”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虎正、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云峰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许云峰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