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2016-10-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9238406-X。
法定代表人:曹飞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玉,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17号2-1#。
法定代表人:游勇,经理。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084462-8。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蓝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赖 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8062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民终525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1442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74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2437号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6-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3801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41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44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