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2017-0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因起诉济南市历城区氧心意电器销售服务中心、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海尔医药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4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上诉过程中,海尔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海尔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宇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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