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2014-11-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B栋308室,法定代表人:张继伟,股东:张继伟、王兹珍,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策划;企业管理服务;销售玩具、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梦丽佳”第21类鞋膜机商品商标,但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梦丽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涂先碧,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13层1606、1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涂先碧与被执行人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涂先碧代理费五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涂先碧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开户信息,账户余额为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北京梦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涂先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丰执字第39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