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1财保380号
裁判日期:2016-11-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钱国亮,已于2017年6月1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4252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为“REELBABY”而非“芮欧”。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和“芮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罗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连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亮。
被申请人:钱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聂爱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人罗金红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钱国亮、聂爱莲名下位于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钱国亮、聂爱莲名下位于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