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2016-12-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欣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股东:陈祥、陈凡、潘斌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宝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宝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柯月珠,女,1985年5月1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才,系原告丈夫。
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
原告柯月珠与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月珠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月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月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月珠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江自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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