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8360号

裁判日期:2016-1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0幢1层E(105)3单元,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浦江智谷10号楼,法定代表人:薛晓光,股东:郑琦、薛晓光,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咨询(除经纪),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家具、家居用品、化妆品、服装服饰、皮具箱包、玩具、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好家长”第19203552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家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号中铁滨湖名邸2幢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号×××幢×××层E(105)3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晓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薇诉被告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丁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田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0幢1层E(105)3单元
  • 官网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浦江智谷10号楼
  • 免费电话:4000040162
  • 座机号码:021-642917606429926164299312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好家长家教桌不守信用少发货物 4.18万元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