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3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2016-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美食美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1号楼1007室,法定代表人:宋传新,股东:张海涛、宋传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食品的技术开发及转让;产品包装设计;预包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原告:官紫薇,女,××××年××月××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门东宝区民主街10号。
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紫薇与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吴明生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紫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官紫薇负担。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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