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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6791号

裁判日期:2016-11-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506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防水处理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展柜、手机零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文具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珠宝首饰、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粮食、工艺品、玩具、汽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卉、金属材料、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医疗器械(现一类)维修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没有注册“久久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久久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冷灵敏,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婉婷,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506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婷。

本院在执行冷灵敏与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冷灵敏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灵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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