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2017-04-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汪天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远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天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顶基在线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45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等损失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顶基在线合作合同》,被告依约向原告交纳了35800元。签约之后原告回重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让被告实施市场推广方案,被告工作人员声称原告合作款级别低(详见顶基在线套餐),需要升级套餐才能进行推广。原告迫于无奈又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转款10000元,作为终生服务费用。但此后被告依然多次推脱,合同约定的网站广告投放、网站推广、洽谈培训机构等义务,被告均未履行,且拒绝与原告联系,其网站后台已无工作人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有多名受害者向公安局报案称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合同骗取款项,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对被告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行为立案侦查,本案原告所诉事实也属于该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天福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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