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2017-0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晋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高平市。
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远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晋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晋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晋峰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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