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047号
裁判日期:2016-07-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司商贸苑4幢61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素明,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工艺饰品、雨具、丝绸制品、户外用品、玻璃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眼镜(除角膜接触镜)、工艺礼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服务:网页设计、图文设计、服装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2月6日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素明没有注册“集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集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童乃彬
被执行人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30646-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民初004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凡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134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