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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4560号

裁判日期:2016-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没有注册“东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东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新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新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上诉人东皇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杰明
审 判 员    王静静
代理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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