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25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2016-06-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郏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石湾盈科亿家陶瓷卫浴世界东区B2座02号,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股东:潘水明、石威,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卫浴洁具、水暖器材;销售:陶瓷制品、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建材、家居用品、瓷砖、厨具用品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虽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注册“奥米兰”第10569047号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和“奥米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彭尽举(又名彭进举),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水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丽锋,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彭尽举与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奥米兰卫浴牌经销合同》中9-2条约定双方因该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签约地为中国广东佛山。故案件应由双方约定的管辖的佛山市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奥米兰卫浴牌经销合同》不属同一版本,双方所提供的合同内容即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所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均是合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原告彭尽举诉状自认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向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元,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即是被告所在地也为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