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3088号
裁判日期:2016-06-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贾翠萍,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喜邦,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贾翠萍与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爱亲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本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该合同第9条第3款规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合同末尾处载明“签约地:北京市”。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续约合同书》,其中第11条第3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末尾处载明“签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B1110”。在上述2份合同签订时,被告爱亲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均为其曾用原名称,即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本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为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爱亲”母婴生活馆续约合同书》,原、被告双方在后签订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续约合同书》第11条第3款变更了《“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第9条第3款的约定内容,双方确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B1110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原、被告通过合同事先对争议约定管辖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10层B1110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爱亲公司提出的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易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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