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2016-08-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6号潮宗御苑B幢1706房,而非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二段18号江岸丽都大厦610,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股东:龙丽秀、刘向阳,经营范围为:品牌运营管理、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推广策划、品牌投资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虽于2011年3月21日申请注册“斗腐倌”第9234838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2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
原告瞿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艺霏,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18号江岸丽都大厦610号。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剑,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晴,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云与被告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云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准许瞿云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斗腐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瞿云承担。
审 判 员 陈铁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