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25041号
裁判日期:2016-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巨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8幢1136室,而非上海市高潮路168号三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光忠,股东:于光忠、张吉侠,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咨询,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酒店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巨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思芋特”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上海巨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思芋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英,女,××××年××月××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岩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上海巨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于光忠,运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与被告上海巨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英负担。
审判员 华碧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经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