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2015-06-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郑皓。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钦林。
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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