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2017-01-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4起,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已于2021年10月2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南木歌”第8437154号第19类非金属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江山市富鑫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4月26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南木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张苑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胡云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4栋1层。
法定代表人袁性平,经理。
被申请人袁性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张苑计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袁性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苑计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后湖支行(卡号:62×××28)存款人民币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苑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袁性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张苑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后湖支行(卡号:62×××28)存款人民币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