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6344号
裁判日期:2016-1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而非北京市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格雷众创园6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和平,已于2017年6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饰途”第14532222号第12类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和“饰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邵元晨,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和园16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佳,男,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邵元晨诉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邵元晨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元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元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元晨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献雅
审判员 闻汉东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