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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2016-06-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4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西北角财富西环大厦25A01,法定代表人:袁崇峰,股东:袁崇峰、周旻蘅,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体育用品、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嬷嬷蜜”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嬷嬷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海涛,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胡中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1501号。
  主要负责人:杜安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402。
  法定代表人:袁崇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诉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此后,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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