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11621号
裁判日期:2016-10-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法定代表人:陈西,股东:乐海、杨阳、陈西,已于2016年7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宇创”第5261731号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宇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
法定代表人陈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冰冰,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冰冰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