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912执233号
裁判日期:2016-08-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5座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培”第3635293号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玉溪华培外语实验学校,而非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5月13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火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曹思思,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昌玉,总经理。
王火生与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火生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9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火生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1840元,付款期限和方式为:2016年4月19日前支付17910元,余下13930元,从2016年5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1990元,至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火生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审 判 员 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许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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