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6503号
裁判日期:2016-11-0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2层202-5,而非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商务中心塞纳印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郭旗、郭士明、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原告:陈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幼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
原告陈国栋与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国栋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国栋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崔树磊
审判员 裘 晖
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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