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9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2016-10-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510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没有注册“利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和“利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510室。
法定代表人:鲁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照与被告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服务费用3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被告的招商经理洪俊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产品,销售模式为互联网销售。被告通过线下快递等形式向原告指定地点和客户发送货物。被告为原告提供网店维修、最基本的开店指导服务、物流配送、客服查询等服务。合作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的全部费用共计38800元。原告加盟后,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服务和售后的,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洪俊支付了服务费用36800元(已优惠200元)。被告仅为原告完成了两笔交易,此后再无订单,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用36800元。
被告利淘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高照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能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鉴于被告有向原告提供过相关服务,本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的基础上,酌情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用的90%即331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照服务费用33120元;
二、驳回原告高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高照负担72元,被告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良峰
人民陪审员 高 忠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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